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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Professional Talents Team Building Branch,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elfare and Senior Service是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  分会会员由科研机构、职业院校、养老机构、康养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培训机构、相关企业等热心于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单位自愿组成。

第四条  分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配合政府部门关于推进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发挥行业组织的平台作用,配合开展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推广,为本行业发展、政府政策制定提出建议和意见;积极组织各类社会资源参与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行业的国际国内交流、专业人才培训,开展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研究与创新服务,为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行业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推进养老行业高质量高水平发展。

第五条  分会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分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8号中彩大厦11层。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分会的工作任务:

(一)开展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研究、科研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和国内外合作交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

(二)促进“政行企校社”各类优质资源整合,组织开展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领域人才培养标准、职业技能培训教材、数字化培训平台等相关资源建设与推广应用。

(三)深化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持续推进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领域人才培训与考核体系建设,在行业内有效开展相关培训考核评价工作,为优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结构、提升专业技能人才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与管理提质增效做出贡献。

(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联合优质院校、各级行业协会、养老服务品牌机构合作建立健康养老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养老服务领域职业教育创新发展。

(五)创新建立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领域人力资源开发模式,搭建育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交流机制,为有效缓解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领域结构性就业矛盾,促进人才交流与就业,发挥助力作用。

(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符合本分会宗旨的相关项目。


第三章  分会会员

第八条  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开展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的科研机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

2、提供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康养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相关企业;

3、热心于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分会会员有参加分会会员大会的权利,参与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参与审议分会工作规程,参与审议分会的工作方针,参与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参与决定分会工作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2.参与权。会员有权参加分会的组织的各项活动。

3.优先权。会员有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4.建议权。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5.监督权。对分会工作的监督权。

6.保障权。有要求分会为维护合法权益给予帮准的权利。

7.入会权与退会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分会工作规程,执行分会决议,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完成分会委托的任务,向分会提供研究成果以及学术、技术、人才交流信息及分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其他信息;

4、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的管理

(一)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单位/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真实有效的资质/身份证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所有提交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分会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后,方可成为本分会会员,同时报请协会审核备案;

3、会员证书由分会报请协会审核用印后由分会颁发。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违反本工作规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日常运营

第十二条  分会实行会员制,组建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会员。理事的产生由分会推荐,经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分会遵照工作规程实施管理,分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分会工作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分会的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分会工作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分会会员大会参会代表为单位会员代表,单位会员代表由各单位根据分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

第十五条  分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推举对本分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分会名誉会长;批准设立学术委员会,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为分会学术委员会成员;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分会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分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会长开展分会相关工作,在会长授权下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条  分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分管分会相关工作。

(二)协助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会长的授权下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日常工作;

(二)协助理事会积极推进分会的各项工作,并积极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分会执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秘书长开展分会日常工作,在秘书长授权下行使秘书长职权。

第二十三条  分会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秘书长开展分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管理方式

(一)分会依据协会章程制定的工作规程应经分会理事会会议审定后执行。

(二)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情况。工作计划包括:全年拟开展的活动的时间、主题、内容、负责人和执行部门等。

(三)完成协会安排的相关工作和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遵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分会不设独立财务账户,在协会财务中设立核算账户,对外使用协会的统一发票,由协会统一监督管理,分户核算。

第二十六条  分会严格执行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分会会员按照协会的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第三十条  分会所有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资助性收入、服务性收入)均统一纳入协会银行账户管理;其中,会费及其他收入50%用于支持协会的工作,50%用于分会业务拓展;项目合作捐赠的专项基金,10%用于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90%用于项目支出;协会在账户内为分会设置独立核算科目,资金使用由分会会长签字生效。

第三十一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登记、换届及终止

三十四  分会的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周内,向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第三十  分会应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向协会办公室上报换届申请,会员大会召开时间最迟在任期届满后2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  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协会审查同意后申请注销备案。

(一)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分会的工作目标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  本规程由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20235月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分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分会秘书处分别在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设置。

1.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香樟路421号

电 话:

潘国庆  13874881040

彭 微  18673395968

2.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8号中彩大厦11层

电 话:

李 晶  010-56176815  13911773556

徐向前  010-56176812  1850059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