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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与保护服务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儿童福利与保护服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The Child Welfare And Protection Council(CWPC),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elfare And Senior Service是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三条 分会是儿童相关领域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非法人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分会的宗旨:坚持科技创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配合政府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儿童福利服务政策和产业体系工作的总体部署,聚焦我国当前“少子化”的严峻形势,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推动人口生育政策落实与完善,配合开展中国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推广,为行业发展、政府政策制定提出建议和意见;积极组织各类社会资源参与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组织开展行业的国际国内交流、专业人才培训和服务品牌的培育推广,为提高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管理水平、提升所有儿童的生活福祉做贡献。

第五条 分会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分会住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8号中彩大厦11层。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分会的工作任务:

(一)坚持“儿童发展优先”原则,配合政府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儿童福利与保护服务的政策法规,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参与儿童福利和保护事业的建设发展,为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聚焦我国当前“少子化”的严峻形势,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推动人口生育政策落实与完善;

(三)配合政府部门推进新时期儿童福利机构由个体性服务向群体性服务转型发展,扩大儿童福利与保护纵深发展,进一步由基本物质保障逐步上升至服务和精神发展全过程,推动儿童福利制度向普惠型儿童福利服务转变;

(四)组织推动开展学术基础性和实务性研究活动,开展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的相关理论与服务标准研究,并做好试点推广与服务质量评估,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五)组织开展国内外业界交流,举办相关学术会议、研讨会、报告会等活动,并组织专家团队实施考察调研,总结海内外成功经验,为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领域的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资讯服务与咨询服务,开展培训工作,提升管理者的综合素质;

(六)依据本分会宗旨和工作任务,承接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委托的学术研究活动及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三章 分会会员

第八条 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国各地儿童福利机构;

(二)从事社会福利事业、妇女儿童福利、生育友好、家庭教育相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和基金会等;

(三)致力于社会福利事业、儿童福利政策、人口生育制度、家庭亲子关系等相关领域的研究机构、各类大专院校;

(四)其他热心支持上述领域发展的机构、企业和相关组织,包括金融、信息、教育、医疗、服务、设计、研发、生产、咨询、文娱、体育等行业领域。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以分会相应会员身份参加分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议和其它有关学术、国内国际交流活动以及其他活动;

3.会员根据本人的兴趣与专长,有权申请参加分会组织的研究课题招标、专项调研活动、各种学术会议等;

4.有权获得分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

5.获得分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6.有权向分会推荐会员、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

7.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分会工作规程,执行分会决议,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努力完成分会委托的任务,向分会提供研究成果以及学术、技术、人才交流信息及分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其他信息; 

4.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的管理

(一)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真实有效的资质/身份证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会员入会申请提交后经分会秘书处/办公室审核后,报协会会员管理部审核,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本分会会员;

3.会员证书由分会报请协会审核用印后由分会颁发。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违反本工作规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 日常运营

第十二条 分会实行会员制,组建委员会。设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分会委员会的委员为推荐制,常务委员和负责人为选举制委员的产生。

第十三条 分会遵照工作规程实施管理,分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审议批准分会的工作方针;

(四)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分会工作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分会会员大会参会代表分为全体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两种。单位委员代表由各单位根据分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

第十五条 分会委员会每届五年,每2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常务委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会职权包括: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二)推举对本分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分会会长;聘请国内知名学者、专家为分会专家; 

(三)审议分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分会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日常工作; 

(二)协助委员会积极推进分会的各项工作,并积极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分会增补委员、常务委员和负责人。增补委员,须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获批后执行;增补常务委员和负责人,须经协会批准后,提交分会全体委员会会议进行选举,并向协会报备选举结果。 

第二十一条 管理方式

(一)分会依据协会章程制定的工作规程应经分会委员会会议审定后执行。

(二)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概况,党建工作,组织建设,业务活动(次数、主题、效果等;有无擅自对外开展活动情况;如有对外委托活动,需总结监管情况), 财务收支及社会宣传效果等。

(三)完成协会安排的相关工作和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遵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分会不设独立财务账户,在协会财务中设立核算账户,对外使用协会的统一发票,由协会统一监督管理,分户核算。

第二十三条 分会严格执行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合作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分会会员按照协会的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 分会所有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资助性收入、服务性收入)均统一纳入协会银行账户管理;其中,会费及其他收入25%用于支持协会的工作,75%用于分会业务拓展;项目合作捐赠的专项基金,10%用于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90%用于项目支出;协会在账户内为分会设置独立核算科目,资金使用由分会会长签字生效。

第二十八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登记、换届及终止

第三十一条 分会名称、负责人变更,由分会秘书处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服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住所变更。分支机构固定办公住所发生变化,须在地址变更后1个月内向协会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三条 分会的其他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分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周内,向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会应在本届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向协会办公室上报换届申请,委员会召开时间最迟在任期届满后2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分会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时,常务委员会须向协会提出延期换届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拟换届日期,获批后可以延期换届。无特殊原因,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不能自行换届的分支机构,由协会牵头组织换届工作或予以撤并。

第三十六条 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协会审查同意后申请注销备案。

(一)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分会的工作目标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儿童福利与保护服务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2025年1月9日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儿童福利与保护服务分会第二届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