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izational institutio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会的名称为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智慧养老与技术研发服务分会。英文名称:Intelligence Pension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Service Branch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elfare and Senior Service。
第二条 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智慧养老与技术研发服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会是由提供智慧养老与技术研发服务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研发机构、设计机构、咨询服务机构、智能化养老产品及系统生产机构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研究设计人员,以及热心于智慧养老与技术研发服务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从事智慧养老与技术研发活动的非法人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分会的宗旨: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实现中国梦,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开展智慧养老咨询、技术研发和标准化工作,为养老行业在设备设施性能、智能化程度、服务水平及安全性等方面提供依据和保障,促进养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五条 出版分会会刊等内部交流刊物及智慧养老相关技术研究书刊。
第六条 分会在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 分会秘书处设置在会长单位。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分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组织学术研究活动,完善智慧养老行业标准体系框架,组织推动行业内智慧养老技术研发、标准化以及检测认证工作;
(二)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家政策、行业信息等相关资讯;反映、推荐、宣传推广智慧养老与技术研发服务领域优秀成果;
(三)开展智慧养老与技术研发服务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相关的人才、技术、管理等培训,协助会员单位提高技术与服务水平;
(四)积极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国内外合作和交流。支持和组织国内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会员单位和国内本行业企业的利益;
(五)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围绕养老产业在发展中的智慧化问题,组织进行问题调查和专题研究,提出有关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从事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它学术研究活动,按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符合本分会宗旨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会设创始会员共50名,为受邀参与分会创立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创始会员免交会费,并拥有被推荐为理事的权力。
第十条 会员资格
凡承认并执行分会工作规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分会的会员。
(一)单位会员资格
提供智慧养老与技术研发服务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研发机构、设计机构、咨询服务机构、智能化养老产品生产机构等相关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资格
提供智慧养老与技术研发服务的业内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研究设计人员,以及热心于智慧养老与技术研发服务业的专家学者。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以分会相应会员身份参加分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议和其它有关学术、国内国际交流活动以及其他活动;
3、会员根据本人的兴趣与专长,有权申请参加分会组织的研究课题招标、专项调研活动、各种学术会议等;
4、有权获得分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
5、获得分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6、有权向分会推荐个人会员、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
7、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分会工作规程,执行分会决议,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努力完成分会委托的任务,向分会提供研究成果以及学术、技术、人才交流信息及分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其他信息;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的管理
(一)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单位/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真实有效的资质/身份证件);
2、所有提交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分会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后,方可成为本分会会员,同时报请协会审核备案;
3、会员证书由分会报请协会审核用印后由分会颁发。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违反本工作规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日常运营
第十三条 分会实行会员制,组建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员。理事的产生由分会推荐,经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分会遵照工作规程实施管理,分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分会的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分会会员大会参会代表分为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两种。单位会员代表由各单位根据分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个人会员代表自行参加。
第十六条 分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推举对本分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分会名誉会长;批准设立学术委员会,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为分会学术委员会成员;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日常工作;
(二)协助理事会积极推进分会的各项工作,并积极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遵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分会不设独立财务账户,在协会财务中设立核算账户,对外使用协会的统一发票,由协会统一监督管理,分户核算。
第二十二条 分会严格执行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分会会员按照协会规定的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第二十六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