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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医养结合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Integrated Medical Care and Senior Services Branch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elfare and Senior Service是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  分会是由从事医养结合政策及产业研究、医养结合服务工作、医养结合教育培训、医养产品研发以及热心支持医养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非法人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分会的宗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自律,维护分会及组织成员的权益,为全国养老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分会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分会住所设在浙江绿康医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环丁路1433号)。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分会的工作任务:

(一)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老年人健康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

(二) 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向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三) 推动医养结合服务相关标准制定,完善各级各类医养结合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四) 创新现代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模式,推动医养服务理念和服务形式的持续优化;

(五) 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领域相关研究,为政府制定养老服务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  分会会员

第八条  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医养结合相关政策及产业研究机构、科研院校及职业院校;

(二)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三)从事医养结合教育培训、产品研发、传媒推广等相关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四)其他热心支持医养服务业发展的相关组织。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以分会相应会员身份参加分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议和其它有关学术、国内国际交流活动以及其他活动;

3.会员根据本人的兴趣与专长,有权申请参加分会组织的研究课题招标、专项调研活动、各种学术会议等;

4.有权获得分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

5.获得分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6.有权向分会推荐会员、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

7.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分会工作规程,执行分会决议,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努力完成分会委托的任务,向分会提供研究成果以及学术、技术、人才交流信息及分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其他信息;

4.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的管理

(一)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真实有效的资质/身份证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会员入会申请提交后经分会秘书处/办公室审核后,报协会会员管理部审核,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本分会会员;

3.会员证书由分会报请协会审核用印后由分会颁发。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违反本工作规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日常运营

第十二条  分会实行会员制,组建委员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分会委员会的委员为推荐制,常务委员和负责人为选举制委员的产生。

第十三条  分会遵照工作规程实施管理,分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审议批准分会的工作方针;

(四)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分会工作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分会会员大会参会代表分为全体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两种。单位委员代表由各单位根据分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

第十五条  分会委员会每届五年,每2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常务委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会职权包括: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二)推举对本分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担任分会名誉会长;聘请国内知名学者、专家为分会专家;

(三)审议分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分会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日常工作;

(二)协助委员会积极推进分会的各项工作,并积极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分会增补委员、常务委员和负责人。增补委员,须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获批后执行;增补常务委员和负责人,须经协会批准后,提交分会全体委员会会议进行选举,并向协会报备选举结果。

第二十一条 管理方式

(一)分会依据协会章程制定的工作规程应经分会委员会会议审定后执行。

(二)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概况,党建工作,组织建设,业务活动(次数、主题、效果等;有无擅自对外开展活动情况;如有对外委托活动,需总结监管情况), 财务收支及社会宣传效果等。

(三)完成协会安排的相关工作和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遵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分会不设独立财务账户,在协会财务中设立核算账户,对外使用协会的统一发票,由协会统一监督管理,分户核算。

第二十三条  分会严格执行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合作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分会会员按照协会的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  分会所有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资助性收入、服务性收入)均统一纳入协会银行账户管理;其中,会费及其他收入25%用于支持协会的工作,75%用于分会业务拓展;项目合作捐赠的专项基金,10%用于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90%用于项目支出;协会在账户内为分会设置独立核算科目,资金使用由分会会长签字生效。

第二十八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登记、换届及终止

三十一  名称、负责人变更秘书处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服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住所变更。分支机构固定办公住所发生变化,须在地址变更后1个月内向协会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三条  分会的其他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分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周内,向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第三十 分会应在本届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向协会办公室上报换届申请,委员会召开时间最迟在任期届满后2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 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时,常务委员会须向协会提出延期换届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拟换届日期,获批后可以延期换届。无特殊原因,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不能自行换届的分支机构,由协会牵头组织换届工作或予以撤并。

第三十  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协会审查同意后申请注销备案。

(一)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分会的工作目标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 本规程由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医养结合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2024920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医养结合分会第一届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