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izational institutio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法律服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Legal Service Branch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elfare and Senior Service是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 分会组成由下列成员组成:从事社会福利法律服务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调解或者专兼职从事社会福利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热心社会福利法律服务的社会团体组织、法院院校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社会知名人士;同社会福利与养老紧密相关联科技公司、媒体、文化旅游、金融保险等领域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 分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重点面向老年群体和会员单位开展法律服务政策咨询与权益保护服务,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种法律风险,依法保护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分会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分会及秘书处办公地点设置在会长单位,拟定在海南省三亚市和北京市东城区。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分会的工作任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政策文件,贯彻落实协会“十四五”创新发展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安排,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政策落地实践研究;
(二)组织专家团队深入开展长者法律服务需求和法律服务模式研究,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标准的制修订和试点推广;
(三)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建立专兼职的法律服务队伍,培育长者法律服务品牌,为协会会员单位及全社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配合政府部门和协会关于养老服务领域法律服务专业技能人才培养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相关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培训课程研发与推广应用;
(五)广泛开展系统性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组织行业普法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风控能力;提高长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促进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六)积极开展长者法律服务与权益保障国际交流与合作,举办相关学术会议,促进国内外交流合作;
(七)承接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委托的学术研究活动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符合本分会宗旨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分会会员
第八条 分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主要范围初步设定在以下十一个社会领域: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组织、调解组织、信托机构、社团组织、科技公司、高等院校、关联媒体、文化旅游领域、金融保险领域。
第九条 会员资格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法律服务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组织、调解机构等;
2.从事社会福利事业及养老服务领域法律服务政策研究机构及科研院校;
3.从事长者法律服务、权益保护的机构和企业,包括金融、信托、信息技术、医疗服务等机构和企业;
4.其他热心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组织。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以分会会员身份参加分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议和其它有关学术、国内国际交流活动以及其他活动;
3.会员根据本人的兴趣与专长,申请参加分会组织的研究课题招标、专项调研活动、各种学术会议等;
4.获得分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
5.获得分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6.向分会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
7.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分会工作规程,执行分会决议,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2.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完成分会委托的任务,向分会提供研究成果以及分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其他信息;
4.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的管理
(一)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真实有效的资质与身份证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所有提交申请的单位须经分会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后,方可成为本分会会员,同时报请协会审核备案;
3.会员证书由分会报请协会审核用印后由分会颁发。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违反本工作规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日常运营
第十二条 分会实行会员制,组建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会员。理事的产生由分会推荐,经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分会遵照工作规程实施管理,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分会的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分会工作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分会会员大会参会代表为单位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根据分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参加。
第十五条 分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推举对本分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分会名誉会长;聘请国内知名学者、专家为分会专家;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分会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分会会长作为本会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日常工作;
(二)协助理事会推进分会的各项工作,并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秘书处是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管理方式
(一)分会依据协会章程制定的工作规程应经分会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二)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情况。工作计划包括:全年拟开展的活动的时间、主题、内容、负责人和执行部门等。
(三)完成协会安排的相关工作和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遵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分会不设独立财务账户,在协会财务中设立核算账户,对外使用协会的统一发票,由协会统一监督管理,分户核算。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分会会员按照协会的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 分会所有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资助性收入、服务性收入)均统一纳入协会银行账户管理;其中,会费及其他收入50%用于支持协会的工作,50%用于分会业务拓展;项目合作捐赠的专项基金,10%用于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90%用于项目支出;协会在账户内为分会设置独立核算科目,资金使用由分会会长签字生效。
第二十八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登记、换届及终止
第三十一条 分会的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周内,向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第三十二条 分会应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向协会办公室上报换届申请,会员大会召开时间最迟在任期届满后2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 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协会审查同意后申请注销备案。
(一)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分会的工作目标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法律服务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法律服务分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朱广媛 联系电话:13845407222
王 萍 联系电话:19907505021
章寒冰 联系电话:13289272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