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izational institutio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文化养老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Cultural Senior Care Branch,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elfare and Senior Service是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 分会组成由下列成员组成:分会会员由包括文化出版、教育培训、演出经纪、文化旅游、关联媒体、高等院校等领域,以及相关社团组织、智库机构、养老机构或企业(若干)等热心于社会福利与文化养老服务的相关单位。
第四条 分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重点面向老年群体和会员单位开展文化养老领域的课题研究、活动策划、培训游学、知识科普、论坛会议、品牌宣传、媒体报道、公益活动等,丰富老年群体的文化生活,满足老年人的文化精神需求。
第五条 分会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分会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67号。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分会的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文化养老的方针政策,配合政府部门关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部署,通过项目合作形式,开展文化养老服务领域职业技能教材研发、资质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二)开展文化艺术咨询与服务方面的工作,拓宽信息资源渠道,创建文化养老大数据信息库,举办文化养老信息发布会、文化艺术传承与创新产品交流会等。
(三)开展文化养老服务体系的课题研究,提出具有高度适应性的文化养老解决方案,推进课题成果转化。
(四)策划和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研讨活动,促进文化养老的知识普及,提高文化养老机构的质量和工作者的素质。
(五)组织开展文化养老的国际交流活动,满足更多老年人的文化精神需求,增强中国传统养老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六)组织协调央视及各央媒、官媒、行业媒体与新媒体资源,开展一系列宣传报道,传播文化养老产业发展经验,促进会员单位的品牌建设与媒体宣传,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七)承办政府部门及有关组织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分会会员
第八条 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社会福利事业及养老服务政策研究机构、科研院校及职业院校;
(二)从事社会福利、养老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文化相关产业的社会组织等;
(三)其他热心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组织。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以分会会员身份参加分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议和其它有关学术、国内国际交流活动以及其他活动;
3.会员根据本人的兴趣与专长,申请参加分会组织的研究课题招标、专项调研活动、各种学术会议等;
4.获得分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
5.获得分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6.向分会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
7.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分会工作规程,执行分会决议,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努力完成分会委托的任务,向分会提供研究成果以及学术、技术、人才交流信息及分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其他信息;
4.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的管理
(一)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真实有效的资质/身份证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会员入会申请提交后经分会秘书处/办公室审核后,报协会会员管理部审核,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本分会会员;
3.会员证书由分会报请协会审核用印后由分会颁发。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违反本工作规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日常运营
第十二条 分会实行会员制,组建委员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分会委员会的委员为推荐制,常务委员和负责人为选举制委员的产生。
第十三条 分会遵照工作规程实施管理,分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审议批准分会的工作方针;
(四)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分会工作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分会会员大会参会代表分为全体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两种。单位委员代表由各单位根据分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
第十五条 分会委员会每届五年,每2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常务委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会职权包括: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二)推举对本分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担任分会名誉会长;聘请国内知名学者、专家为分会专家;
(三)审议分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分会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分会会长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日常工作;
(二)协助委员会积极推进分会的各项工作,并积极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分会增补委员、常务委员和负责人。增补委员,须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获批后执行;增补常务委员和负责人,须经协会批准后,提交分会全体委员会会议进行选举,并向协会报备选举结果。
第二十一条 管理方式
(一)分会依据协会章程制定的工作规程应经分会委员会会议审定后执行。
(二)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概况,党建工作,组织建设,业务活动(次数、主题、效果等;有无擅自对外开展活动情况;如有对外委托活动,需总结监管情况), 财务收支及社会宣传效果等。
(三)完成协会安排的相关工作和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遵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分会不设独立财务账户,在协会财务中设立核算账户,对外使用协会的统一发票,由协会统一监督管理,分户核算。
第二十三条 分会严格执行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合作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分会会员按照协会的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 分会所有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资助性收入、服务性收入)均统一纳入协会银行账户管理;其中,会费及其他收入25%用于支持协会的工作,75%用于分会业务拓展;项目合作捐赠的专项基金,10%用于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90%用于项目支出;协会在账户内为分会设置独立核算科目,资金使用由分会会长签字生效。
第二十八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登记、换届及终止
第三十一条 分会名称、负责人变更,由分会秘书处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服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住所变更。分支机构固定办公住所发生变化,须在地址变更后1个月内向协会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三条 分会的其他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分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周内,向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会应在本届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向协会办公室上报换届申请,委员会召开时间最迟在任期届满后2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分会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时,常务委员会须向协会提出延期换届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拟换届日期,获批后可以延期换届。无特殊原因,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不能自行换届的分支机构,由协会牵头组织换届工作或予以撤并。
第三十六条 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协会审查同意后申请注销备案。
(一)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分会的工作目标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文化养老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2024年9月13日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文化养老分会第一届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