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izational institution
第一条 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长者旅游康养服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Elderly Tourism and Healthcare Service Branch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elfare and Senior Service是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章程,结合分会实际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 分会由国内涉及老年旅游康养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从事旅游康养工作的企业自愿组成:
1、涉老研究、老年大学、老年文体等组织;
2、养老机构、慈善组织、保险公司等机构;
3、康养基地、旅游企业、度假酒店、景区景点、邮轮公司等企业;
4、从事老年旅游康养用品生产企业、热心参与老年旅游康养产业建设的机构和企业。
第四条 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广泛组织动员社会旅游康养资源,推进长者旅游康养服务文化创新、服务创新,丰富长者旅游康养生活,提升长者旅游康养服务品质,培育特色旅游康养服务品牌,推进长者旅游康养服务标准化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为中国特色长者旅游康养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分会接受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办公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9号院写字楼三层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分会的工作任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文件,贯彻落实协会“十四五”创新发展工作思路和拓展长者旅游康养服务的重点工作安排,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长者旅游康养服务政策落地实践研究,助推旅游服务业创新发展;
(二)创新开展服务需求、服务模式研究和组织试点推广;
(三)搭建长者旅游康养服务平台,整合旅游康养服务资源,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沟通与合作,培育长者旅游康养服务品牌,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长者旅游康养活动,为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提供创新经验;
(四)配合政府部门和协会关于长者旅游康养服务专业技能人才培养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相关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培训课程研发与推广应用,为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提供人力支撑;
(五)积极开展长者旅游康养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举办相关学术会议、服务创新实践合作交流会议,为促进优质旅游资源共享、搭建信息服务平台;
(六)承接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委托的学术研究活动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符合本分会宗旨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分会会员
第八条 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老年旅游康养的旅游企业、邮轮公司、景区景点、宾馆酒店、度假村、康养基地等;
2、老年旅游康养服务、慈善组织和基金会等相关机构;
3、有接待旅游康养条件的老年公寓(养老院);
4、从事老年旅游康养研究的院校、研究机构以及培训机构;
5、从事老年旅游康养服务的设备、用品、产品生产企业;
6、热心参与老年旅游康养服务业建设的机构和企业,包括金融、信息技术、护理技术、医疗服务等机构和企业。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享有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以分会相应会员身份参加分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议和其它有关学术、国内国际交流活动以及其他活动;
3、会员根据本人的兴趣与专长,有权申请参加分会组织的研究课题招标、专项调研活动、各种学术会议等;
4、有权获得分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
5、获得分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6、有权向分会推荐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
7、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分会工作规程,执行分会决议,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努力完成分会委托的任务,向分会提供研究成果以及学术、技术、人才交流信息及分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其他信息;
4、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的管理
(一)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单位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真实有效的资质/身份证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所有提交申请的单位须经分会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后,方可成为本分会会员,同时报请协会审核备案;
3、会员证书由分会报请协会审核用印后由分会颁发。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违反本工作规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十二条 分会实行会员制,组建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会员。理事的产生由分会推荐, 经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分会遵照工作规程实施管理,分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分会的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分会工作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为单位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根据分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
第十五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推举对本分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担任分会名誉会长;聘请国内知名学者、专家为分会专家;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分会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日常工作;
(二)协助理事会积极推进分会的各项工作,并积极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财务工作。
第二十条 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和办公室,秘书处和办公室应当有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管理方式
(一)分会依据协会章程制定的工作规程应经分会理事会会议审定后执行;
(二)分会应当于每年 1 月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情况。工作计划包括:全年拟开展的活动的时间、主题、内容、负责人和执行部门等;
(三)完成协会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遵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分会不设独立财务账户,在协会财务中设立核算账户,对外使用协会的统一发票, 由协会统一监督管理,分户核算。
第二十三条 分会严格执行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分会会员按照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 分会所有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资助性收入、服务性收入)均统一纳入协会银行账户管理;其中会费收入的50%用于支持协会的工作,另50%用于分会发展;项目合作捐赠的专项款项,10%用于项目管理费用,90%用于项目支出;协会在账户内为分会设置独立核算科目,资金使用由分会会长签字生效。
第二十八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分会的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 周内,向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第三十二条 分会应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向协会办公室上报换届申请,会员大会召开时间最迟在任期届满后2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 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协会审查同意后申请注销备案。
(一)违反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严肃处理;
(二)自行解散;
(三)分立、合并。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长者旅游康养服务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长者旅游康养服务分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