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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会费收缴及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1-26

第一条 (略)

第二条 (略)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会费按年度计算交纳,其标准为:

1.常务理事所在单位每年5000元;

2.理事所在单位每年3000元;

3.其他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

4.个人会员每年100元起。

第四条 会费收缴办法

1.会费于每年10月31日前交纳。

2.会费全年一次性缴纳,可以提前预缴。

3.会费缴纳一律按指定的银行帐号,通过银行办理,协会开收款收据。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可直接以现金形式、汇款形式缴纳,协会开收款收据。

4.会费缴纳人民币,不得以股票、有价证券、实物、无形资产等缴纳。各种捐赠不抵减会费。

5.二年不缴纳会费,经催缴仍不缴纳,劝其退出协会。

第五条 会费的用途

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围绕协会宗旨,主要用于:

1.保障协会业务工作开展;

2.与协会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开支;

3.完成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购置和人员费用开支;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略)

第七条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