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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操作办法,事关养老服务,5月10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4-19

近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推进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操作办法(试行)》,自510日起施行。截至2023年末,浙江省全省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340.3万人,养老需求日益增长,从发展现状看,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还不均衡、不精准,社会对于闲置的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有需求、有热情,但操作实施过程中还面临路径不清晰、流程不简便等问题。

《操作办法》围绕“什么能改、怎么能改、怎么好改”提出操作指引,为全省闲置的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操作指南,有力有效提升改“闲”为“老”实施效率,实现盘活存量资源和优化养老供给双赢局面。

系统界定了适用的存量设施类型范围,即哪些存量资源可以改建,主要包括三类:

存量的商业或办公用房、工业或仓储用房、学校、基层卫生院、商品房等。

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闲置用房;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

其他适合用于作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存量资源。

首次界定了适用的养老设施类型范围,即可以改建为哪些养老设施,主要包括三类:

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

医疗卫生设施、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包括老年电大及教学点)、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等。


《操作办法》明确两条实施路径:

通过纳入城市更新方式进行改建,重点为涉及土地规划调整、需大改大建方能符合养老设施标准的存量设施,如存量工业、仓储用房、闲置校舍等。具体分为7个环节推进实施。

通过临时改变建筑用途进行改建,重点为结构和消防能达到养老设施要求,且不涉及新建、扩建的存量设施,如商业、办公、社区用房等,此方式改建可暂不改变规划性质、土地权属。具体分为7个环节推进实施。

规划保障方面

扎实开展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工作。在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加快相关规划编制工作,将养老设施改建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城市更新规划实施方案。

积极稳妥推动规划调整。经规划实施评估论证的存量设施,在改建养老设施过程中,可依法适当增加容积率、建筑规模等;支持相关园区内工业、商业等存量设施依托银发经济产业园建设,一体推动养老设施改建项目实施。


资金保障方面

强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保障力度。视项目情况,在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推进养老设施改建项目。

强化城市更新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通过城市更新方式参与养老设施改建的项目,省级财政在城市更新等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强化各类财政金融工具支持力度。积极争取长期国债、中央预算内资金,加大对养老设施改建项目支持力度,用好用足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政策。

减成本

减轻检测费用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动将养老设施改建所需的检验检测事项,纳入城市更新现状评估、年度城市体检行动等工作,研究制定费用分担办法。

减轻运营成本负担。养老机构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由运营机构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50%与用户协商收取;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减轻用地成本负担。通过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改建养老设施,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

减环节

强化统筹协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推进本行政区存量资源改建养老设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改建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等。

推动流程优化。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好本指引提供的操作流程,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相关流程,在确保依法依规前提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减时间

发挥协调机制作用。有关县(市、区)应建立存量资源改建养老设施协调机制,集中协调民政、自然资源、住建、消防、应急、环保、卫健、街镇等各方意见,责任部门应依法依规、积极帮助解决问题事项,切实缩减办理时间。推动服务集成改革。探索推动存量资源改造养老设施工作“一类事”改革,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细化量化服务标准。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