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广西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我区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
在救助对象和额度方面,救助对象明确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本辖区养老机构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本救助范围。救助额度为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实际收费标准减去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的总和。通知要求,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由县级民政部门合理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明确将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补贴和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列为行政给付项目。
申请流程方面,对象发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自主申报,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并已纳入我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二是主动发现,通过常态化探访关爱以及能力评估发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引导其及时申请救助。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依法及时组织开展评估。按照“先入住、后救助”原则,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规范管理方面,明确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要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鼓励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同时,签订代扣代缴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费用协议,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救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当地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服务情况开展绩效考核,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