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25
2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人社厅获悉,近日,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据悉,这是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和规范。《实施办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精神,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的。目的是厘清征地方、财政、社保的责任,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和长远生计。
《实施办法》要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应坚持“即征即保、分类施保,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主动履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坚持依法保障、分类施保,实现征地补偿、参加社保、享受生活补贴等政策衔接,与促进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参保办法、资金筹集办法、养老待遇衔接办法和经办服务的组织保障等。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参保办法上,《实施办法》规定,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逐年缴费至符合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征地时男不满46周岁女不满3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应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政府逐年为其代缴核定年限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按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不具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且从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同时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给予一定年限的代缴养老保险费或支付缴费补贴等规定。
在待遇衔接上,《实施办法》坚持“待遇不降低,前后稳妥衔接”的原则,明确对征地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和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加发生活补贴,以此补齐至政策调整前形成的企保养老待遇水平。今后,该两类人员的养老待遇调整也将向企保养老待遇调整看齐,随企保养老待遇调整而增加,随居保养老待遇调整而等额抵减。按此执行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不会因为政策调整而受影响。
在资金筹集上,《实施办法》延续了以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费的筹集办法,明确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及发放生活补贴的缺口补助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优先安排。
在部门职责上,《实施办法》明确人社部门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和征地补偿方案;社保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
(来源: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