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2-21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三审稿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进一步扩大了公共文化设施的范围,将老年人活动中心也列为公共文化设施。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立法目的中应当体现坚定文化自信的内容。法律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同时,鉴于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应当吸收人类共同的优秀文化,并利用我国参加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中华优秀文化对外传播,草案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对于公共文化设施的重建、改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的,除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重建、改建之外,还应当要求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筑面积、设施配置等标准不得降低。针对这些意见,此次草案三审稿进一步作出规范: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筑面积、设施配置标准等不得降低。 草案二审稿中曾规定,国家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文化志愿服务活动,除了政府鼓励之外,文化单位也要创造条件予以支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相关规定。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文化志愿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并建立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