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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安全养老保障体系“三大支柱”缺一不可

发布时间:2015-07-31

近日,一份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消息显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结构在过去五年间变化明显,退休人员占比持续上升,提示基金收入减少,支出增加。这一表述让近来备受关注的养老保险基金再度聚焦公众视野。

根据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数为21041万人,占参保总人数的74.4%,比2009年增加4630万人,年平均增长5.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为7255万人,占参保总人数的25.6%,比2009年增加1728万人,年平均增长5.6%。这不仅揭示了我国老龄人口快速增加的事实,更让一直以来普遍存在的“就业人数增长赶不上退休人员增多”的担忧终成现实。

值得注意的是,统计显示,从参保人员结构在过去五年间出现的明显变化看,在职工退休比(职工人数与退休人数之比)这一指标里面不难发现,2014年的职工退休比为2.9,比2013年下降0.05个百分点,比2009年下降0.07个百分点。其中,地区间差异更是越发明显,有24个省份的职工退休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越是人口老龄化高的地区,这一数值越低,其中有6个地区的职工退休比数值在2014年已降至2以下,这意味着每一个退休人员对应不足两个在职人员,江西、吉林、辽宁、天津分别为1.93、1.91、1.86、1.78,黑龙江为1.69,新疆兵团更低至1.56。

在记者看来,此次统计数据直观展现了我国养老保障形势的棘手现状,而在关注数据变化之余,一番围绕养老保障体系构建以及探寻解决之道的争论料将随后掀起,然而,面对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可谈可呼吁之处显然已经不多,关键在于,如何将人尽皆知的道理付诸实施,才是左右我国养老格局走上良性轨道、起到一锤定音功用的落子之举。

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共有“三大支柱”组成,第一支柱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属政府主导,税前列支;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为企业及职工自愿建立,但仅对企业缴纳部分进行一定比例的税前列支,个人缴纳部分无税收优惠;第三支柱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也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延期至将来提取商业养老保险时再缴纳)即属第三支柱。

其中,连日来屡被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