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6-30
为了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水平,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要求和国务院工作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sbjjjds@mohrss.gov.cn;财政部yltz@mof.gov.cn。
二、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基金监督司,邮编:100716);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社会保障司,邮编:100820)。请在信封上注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6月29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