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6-16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近日,民政部印发《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对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出要求。
《意见》强调,要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安排人员了解、收集困难群众的现状信息,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生活困难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急难情况,并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意见》在对相关社会救助文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按照提出申请、调查审核、群众评议、抽查复核、公示结果、动态管理的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明确了村(居)委会在各个环节所要协助完成的工作。
《意见》提出,要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积极促进社区各类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进入社区创造条件,大力发展社区慈善,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困境家庭和救助对象开展慈善救助,加强社区救助资源信息共享。
《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发挥好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功能作用。
《意见》全文如下:
民发〔2015〕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现就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
村(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服务居民群众、深化基层治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会救助事关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