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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免征养老机构营业税政策作出明确指示

发布时间:2015-01-2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通知称,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引导作用,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作出明确。

  通知明确,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下列服务免征营业税:


  (一)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


  (二)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


  二、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引导作用,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