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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扩大80岁以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范围

发布时间:2014-06-04

 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实施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将农村牧区80岁以上领取低保金的老年人纳入高龄津贴补助范围。至此,内蒙古的高龄津贴政策覆盖了全区80岁以上没有固定工资收入和离退休工资的老年人,享受津贴人数达到38.4万人,较2013年增加13.3万,共计发放高龄津贴4.6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配套资金2.6亿元。

  内蒙古自治区于2011年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为具有内蒙古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和无固定工资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领取离退休工资、社保退休工资和低保金的老年人暂不享受高龄津贴。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为8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高龄津贴政策实施三年来,累计有63.4万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受益,共计发放高龄津贴7.6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3.9亿元。 2014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实施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将农村牧区80岁以上领取低保金的老年人纳入高龄津贴补助范围,同时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将城市领取低保金的高龄老人一并纳入补助范围,从而有效扩大了高龄津贴政策的覆盖面,切实提升了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的社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