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3-19
为了加强全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近日制定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办法》将养老机构分为5个等级,根据不同等级分别从养老机构的规模、环境、居室、厨房餐厅、医疗康复、公共区域、规范管理、服务和运营情况等 9个方面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定。符合相应等级规定的养老机构可向所在旗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旗县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汇总上报,由盟市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初评合格后由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定并确定等级,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据悉,养老服务机构的等级评定是财政“以奖代补”和床位补贴的重要依据。等级评定有效期为3年,到期必须重新申请、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