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1-02
2013年12月30日,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24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以下简称《意见》)。
2005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21部委曾出台了《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在指导和推动全国优待工作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2013年 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将“社会优待”专设成章,为了贯彻落实法律的有关精神,依法保障老年人享受社会优待的权益,全国老龄办再次会同2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意见》。
《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有关法律和中央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当前推进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增进老年人福祉的幸福工程;深入推进老年人优待工作,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代际共融,进一步保障和改善老年民生的重要内容。
《意见》共分总体要求、优待项目和范围、组织实施三个部分。一是确立了优待工作的总目标。《意见》提出争取在2015年,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面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社会敬老氛围更加浓厚,各项优待规定得到有效落实;2020年,实现优待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优待项目进一步拓展,优待水平进一步提升,老年人过上更加幸福的小康生活。二是明确了优待的基本原则。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积极推进;突出重点,适度普惠;统筹协调,和谐共融。三是拓展了优待项目。《意见》全文共计38条,进一步明确了优待项目、标准和范围,要求各地在政务服务优待、卫生保健优待、交通出行优待、商业服务优待、文体休闲优待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四是细化了同等优待的项目内容。为了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同等优待的有关规定,《意见》要求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交通出行、文体休闲、卫生保健、商业服务等方面,对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同等优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