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2-22
记者12月22日获悉,省民政厅颁布实施《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和《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统称《意见》),这两部新规将进一步规范该省社会办和社区养老机构建设管理,保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质量和服务功用。
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方面,新的《意见》提出,鼓励跨行业整合、兼并医疗、教育等资源兴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以县(区)、街道(乡镇)投资兴办为主,省及地方财政按规定予以建设补助。
新的《意见》明确,只要是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就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而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现有机构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则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同时,每县(市、区)都要建成一所在当地具有示范和标杆意义的示范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其中,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