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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首部养老机构设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8-22

据江淮晨报报道,有10张以上床位,并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服务人员等才能设立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的养老院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昨天,安徽省民政厅出台“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在安徽省尚属首次。

办法首次明确,无论举办者是单位或个人都可以设立养老机构,但必须有10张以上床位,配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服务人员,并有基本生活用房和活动场地,以及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康复、医疗设施等条件。

此外,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合资,也可以在安徽省境内设立养老机构,需要到省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而“定期为收住老人检查身体”,也将是养老机构必须执行的责任。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定期为老年人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中还首次规定,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要与其本人或是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所提供的住宿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 等服务,都要在协议中载明。对于其中的精神慰藉还予以特别规定,要求养老机构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

若是养老机构没有按规定签服务协议,或是配备人员资质不符,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将会予以相关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