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4-25
4月24日,民政部就《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对《规定》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重点解决的问题以及规范的对象和法律效力等做出说明。
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基金会的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活动日益丰富,资助方式、保值增值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截至2011年底,我国基金会已有2500个,与2005年相比,6年间基金会的数量翻了一番多,平均年增长率达20%。全国2500多家基金会的总资产已经超过600亿元人民币,2011年度捐赠总收入337亿元,年度公益总支出256亿元。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涉及教育、社会福利、救灾救济、卫生健康、环保、法律、学术研讨和文化体育等多个领域,其中用于救灾扶贫、社会福利、教育、医疗这4个最贴近民生领域的资金约占公益总支出的70%以上,受益对象主要是贫困的母亲、儿童、学生、失业者、残疾人、疾病患者等,突出展现了我国基金会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发展的能力。
我国基金会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整体力量薄弱,发展不平衡;专业化程度低,职责履行缺失;内部治理不规范,自律机制不健全;信息公开水平不高,组织公信力不强等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基金会自身的原因,也有全社会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外部原因,都不同程度地困扰着基金会的发展,使得基金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基金会的发展,民政部在总结分析基金会运作特点和主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细化和完善有关基金会行为规范的法规政策,夯实登记管理机关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的法律基础,为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有关重要行为提供指引,促进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针对基金会接收和使用捐赠行为,基金会的交易、合作以及保值增值行为以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基金会接收和使用公益捐赠的行为。在捐赠接收方面,一是规定基金会应当通过订立书面捐赠协议等方式与捐赠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应当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