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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 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发布时间:2012-03-26

目前,广东省共有社会组织30535个,其中社会团体13637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6631个、基金会267个,从业人员42万多人。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几年来我们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出台依法监管和培育发展政策、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取得明显成效。

一、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放宽准入条件。现有法规政策规定,社会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体制。2006年,广东省把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取消前置审批,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推行“五自四无”(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业务主管单位、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从实践看,这项改革很顺利、很成功。全省有1547名党政干部退出行业协会领导职务,基本实现行业协会的民间化和自治化,发挥作用更加突出,社会各界反响良好。从2012年7月1日起,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外,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成立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全面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垄断化。

(二)加快推进政府部门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拓展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空间。2011年,全省性社会团体共承担政府部门委托、转移的职能394项,获得政府补助12489万元。今年6月底前,还将分别出台政府部门转移职能目录、购买服务目录和社会组织目录。

(三)创新培育扶持措施,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壮大。主要采取三项措施:一是省和地级以上市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省、市、县(市、区)设立社会组织孵育专项资金。二是完善各项保障政策,包括制定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权益保障政策等。三是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培训制度。

(四)创新监管机制,确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准入登记,社会组织党工委负责党建和群团工作,业务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近年来,社会组织发展健康,未发生严重影响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的问题。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滞后,改革中存在法规政策障碍。二是推进政府部门职能转移和购买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