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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5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我厅代省政府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7月13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民政厅。

邮箱地址:mztczj@163.com
2021年7月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精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紧盯工作重点,实施全面严格监管
(一)全面消除安全隐患。民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全面检查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对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标准要求,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会商,采取会议议定、部门签字等方式予以确认,由民政部门及时进行养老机构备案;对检查发现存在火灾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民政部门牵头积极推动整改;无法整改的,民政部门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关闭。2021年底前,各地应全面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省政府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培育、教育、监管,提高专业服务技能,树立敬老爱老品德。2021-2023年全省培训1000人次养老院院长、30万人次养老护理人员(家庭照护者),新入职职工行风教育培训率、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率、专业技术人员持证率达到100%,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等诊疗活动及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执业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加强对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服务和质量督导工作。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三)加大养老设施监管。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科学布局,保障养老机构进入主城区、进入社区,做到机构跟着老人走。增加养老服务用地供给,落实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过渡期政策。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四同步”,所有权归属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常态化开展养老服务用地督查,对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擅自出租、转让、买卖和抵押等情形,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和查处。建设养老机构应以护理型床位为主,到 2025 年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8%,重点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严格控制养老机构床均建筑面积,一般在25-35平方米之间,最大不超过50平方米。政府、事业单位和企业腾退的用地、用房,适宜的要优先用于养老服务。
(四)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财政资金使用的审计、检查,重点审查补助项目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补助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效益是否得到有效发挥。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建设运营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养老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使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认真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加大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打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活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自建房屋兴办养老机构的可适当预收服务费用,租赁房屋兴办养老机构的不得收取。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原始资料。督促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综合保险,引导运用保险手段化解纠纷。指导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对10张以下床位、消防不达标的接收老年人入住的场所,加大查处力度,采取措施坚决关闭。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消防、建设、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建立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联动执法机制,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结果公示等制度。依托省行政处罚信息管理平台以及“浙里养”智慧平台系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对各级、各部门的养老服务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提升监管能力和服务效率。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落实行政执法问责制,促进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正执法。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
二、深化改革创新,建立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七)建立规范养老服务标准。充分发挥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完善省级养老服务地方标准,积极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探索建立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广“标准+认证”模式,鼓励施行先进标准,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政府部门依照标准开展监管,市场主体对照标准依法经营,2021年底前,全省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符合率达到国家标准。
(八)创新智慧监管方式。推进养老服务数字化改革,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归集共享监管数据,实现养老服务质量、财政资金使用等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等综合监管“一张网”。老年人高龄津贴和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的申请、发放要适应我省数字化改革,通过数据共享进行无感发放(首次发放可委托村、社区上门核查),不应要求老年人及其家庭履行申请手续。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开发“浙里养”系统智慧监管信息场景,运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及时动态掌握养老服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提高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质量。
(九)前移综合监管关口。民政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摸清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张清单。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开业“一件事”办理,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基本规范,严把备案登记第一关。备案后,民政部门要加大监管整治力度,会同消防、食品、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督查。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长期安全运营,全面落实安全责任,主动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十)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坚持预防为主,增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养老服务领域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性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当依照要求,向所在地县级民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报告,并在有关部门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以设区市为单位,建立养老服务应急支援保障队伍,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三、坚持党建引领,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十一)推动党建引领监管。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养老服务党建工作机制,把党建工作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全过程。2021年底前,全省公办(公建民营)和国有企业的养老机构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民办养老机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或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通过党建引领,促进监管与党建工作同步,督导各项养老服务政策落实,监督养老服务质量提升。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照料中心等其他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党的建设,倡导乡镇(街道)、村(居)党组织结对养老服务机构,党组织活动场所设施共用、资源信息共享。
(十二)加强统筹协调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各地要依托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议事协调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综合监管职能部门定期会商制度,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十三)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责任。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社会公开等事项。
(十四)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的治理模式。备案申请人应当就养老机构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
(十五)强化监管宣传。落实执法普法责任制,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养老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加大养老服务政策宣贯普及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各地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广泛宣传正面典型,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来源:浙江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