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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拟出台新规,新建小区须同步配建养老服务场所

发布时间:2021-03-15

如何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怎样保证老年人享受优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近日,云南省民政厅草拟了《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提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是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场所。新建住宅小区如何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意见稿》从配建要求、配建程序、移交及运营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拟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拟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建于小区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要安排在一、二楼等建筑的低层,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房屋层高拟不低于2.8米,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房屋内部水、电等设施设置配套齐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内应预留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移交方面,《意见稿》要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作为住宅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权属归所在地民政部门所有。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协议书》,并于3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未按要求办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手续的,自然资源部门暂缓办理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手续。

运营管理方面,《意见稿》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同时要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得用于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有以上行为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收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