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入会 中文/ EN
线上申请 线下申请
行业快讯

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当前位置: 首页 > 地方快讯

天津:新修订《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1年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12-03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如何织密织牢养老服务网,让夕阳生活更有保障?12月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原《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5年2月1日起施行。随着人口老龄化,特别是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家庭小型化的叠加,原《条例》难以满足养老实际需求。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副主任委员戴蕴说:“截至2019年底,我市户籍人口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全市人口比例已经超过24%,这意味着大约5人当中就有1位是老年人。目前,我市的养老服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破解。如,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规划不足、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不够等。修订《条例》,就是要聚焦难点、打通堵点,以法治方式引领和推动我市养老服务工作迈上新水平。”


增设“医养结合服务”专章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泽庆介绍,与原《条例》相比,这次修订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专门增加了一章,对医养结合服务作出了规范──

一是解决医养结合机构设立的问题。明确“支持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支持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养老机构”。

二是解决医养结合机构医保问题。明确了医养结合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三是解决医养结合机构医疗人员配备的问题。明确“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到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依法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健康服务”。


增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支撑

“养老不离家”这是多数老人养老方式的选择,也是此次《条例》修订的重点。戴蕴说,当前居民主要的养老方式是居家养老,《条例》就“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作出规定──

从制度、政策和措施上,《条例》进一步强化社区机构对居家养老的支持和服务,进一步明确了“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创新,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增加了培育养老新业态的内容,明确了“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连锁经营”“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养老服务模式,开发和推广居家社区智能终端产品和应用”。《条例》还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鼓励养老机构将服务功能、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嵌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鼓励养老机构提供入户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为大力推广和发展“嵌入式”养老服务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刚性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王泽庆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共九章五十四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服务人员、鼓励与优惠、法律责任和附则,除了以上亮点外,还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刚性规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需要,通过建设、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联动机制,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探访制度,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保证收住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并提供无偿的供养、护理服务;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市逐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需要长期护理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护理保障。

市和区教育、人社、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完善人才培养扶持政策,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养老服务人员应当接受养老职业培训,提高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促进多元化养老服务业

为了调动社会力量,形成百花齐放的多元化养老服务业,《条例》给出了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市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补贴,根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并根据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增加运营补贴。

利用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和学校兴办养老机构,由市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补贴,并给予公共服务方面的政策支持。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对投保责任保险的,由市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给予保费补贴。

除了给予“厚爱”,《条例》对养老服务机构也明确了惩处规定,确保用于养老服务的每分钱都花在“刀刃上”──

享受政府建设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间内不再从事养老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处政府补贴资金数额二倍的罚款。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骗取养老服务等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养老服务补贴数额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