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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文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新政明年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0-11-30

为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发展活力,盘活现有设施资源,规范委托运营行为,近日山东省民政厅制定出台《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组织实施、运营权责、监督管理和附则五个部分。


鼓励四类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

《办法》提出委托运营的基本定义,明确鼓励实施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类型,并明确提出实施委托运营后应当继续履行公益宗旨,确保服务用途不改变、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监管不缺失、服务水平有提高。

《办法》所称委托运营,是指政府在不改变公办养老机构权属的情况下,将公办养老机构委托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运营管理。养老机构物业、膳食等服务分项承包、委托管理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鼓励下列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

1.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购置、运营的养老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下同);

2.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机构;

3.城镇居住区配建配置移交政府、备案为养老机构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4.政府利用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机构。

 

公办养老机构优先委托“品牌”养老组织

《办法》提出委托运营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制定可行性报告、实施招标、公开公示、签订合同的程序实施,以公开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交由企业、医疗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委托运营,并明确了运营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实施委托运营前,公办养老机构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进行资产清查,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制定委托运营实施方案,形成可行性报告,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所属公办养老机构应报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委托方负责组织拟制招标文件,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投标方案、投标须知、资格审查、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合同条款等内容,并规定投标方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

投标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业养老服务团队和比较丰富的养老服务管理经验;

(三)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四)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具有连锁运营经验的品牌化、集团化、规模化养老服务组织运营。

 

严禁运营方在服务中发生虐老欺老等行为

《办法》要求,运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缴纳设施使用费(租金)。合同约定中有减免设施使用费(租金)规定的,应按约定年限减免。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属于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的,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运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缴纳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向委托方一次性缴纳,具体标准由委托方根据投资规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接收数量、承租年限、经营回报和运营方初期投入等因素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风险保障金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合同期限内,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委托方履行相应财务手续后,有权从风险保障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合同期满后,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予以全额退还。

运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优先保障政府兜底保障服务对象的入住需求。对收住的社会老年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价格。

运营方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依照养老服务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医疗卫生、餐饮服务、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老年人能力评估等规章制度。

运营方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有据、账目清楚。养老机构在合同存续期间获得的财政扶持、奖补资金,应当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使用。

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对外投资。

严禁运营方在服务中发生虐老欺老等行为,禁止推销金融产品、开展非法集资等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

鼓励和支持运营方利用自身资源及服务优势,辐射周边社区和村(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连锁化托管运营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设施。

运营方在运营期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政府补贴、优惠扶持政策。

非法集资等侵犯老人合法权益,解约!

《办法》明确了运营方、委托方和民政部门的相关职责,运营方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委托方负责国有资产日常监管,民政部门负责业务监管,并明确了运营方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细化了合同变更或终止的有关事宜。

运营方应当定期向委托方报告机构资产和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

运营方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情况。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和委托方有权责令运营方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一)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运营方的;

(二)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三)养老服务评估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四)存在虐老欺老、推销金融产品、开展非法集资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医疗和卫生防疫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违反合同约定的解约条款;

七)违规套取、使用、挪用财政扶持、奖补资金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办法执行。《办法》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来源:济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