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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27条措施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发布时间:2020-05-13

4月29日,青海省政府印发《青海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制定了青海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六个方面27条措施,突出了四个聚焦:聚焦满足群众需求、聚焦破解发展瓶颈、聚焦优化发展环境、聚焦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出台《若干措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有关养老服务政策部署的具体措施,是破解青海省当前养老服务发展突出矛盾和瓶颈问题的有力抓手,也是推进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聚焦满足群众需求,《若干措施》提出,优化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指导帮助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托养床位按规定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有关政策。统筹使用各级投入社区的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更多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确保到2025年,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均达到100%。强化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支持社会力量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务料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探索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完善相关服务、管理、技术等规范以及建设和运营政策,健全上门照护的服务标准与合同范本。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内容,纳入预算内投资优先方向,加大农村养老机构和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到2025年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聚焦破解发展瓶颈,《若干措施》提出,破解“规划难”问题,要求将民政部门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破解“用地难”问题,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在五年内继续实行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后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形办理相关手续。破解“用人难”问题,推进多层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建设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2022年底前,全省养老院院长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护理员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服务和管理人员培训率达到95%以上。破解“消防审验难”问题,对于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20年底前,由市级民政部门提请市州政府集中研究处置。

聚焦优化发展环境,《若干措施》提出,降低准入门槛,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审批手续,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公开辖区内养老服务通用政策、业务办理、行业管理、服务资源、标准规范等基本数据信息,并逐步增加养老服务设施评估结果、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等事项。强化资金扶持,规定省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加大地方债券的投入力度,全力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扶持政策,全面落实资金、土地、税费、融资、水电气暖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清理养老服务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同等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

聚焦提升服务质量,《若干措施》提出,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到2020、2022年底前,有意愿的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分别达到50%、100%。实施社区和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长期照护服务机构,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重点支持发展为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床位,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标准,到2022、2025年,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分别达到50%、60%以上。健全养老服务评定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等与老年人相关的保险产品,多渠道为老年人提供保障。



(来源:青海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