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27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推进养老服务企业登记规范化和便利化,近日,广东省广州市民政局、工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养老服务企业登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养老服务企业登记管理、经营范围等作出规定,并明确了养老服务企业依法享受的税费优惠、产业扶持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分类登记管理养老服务企业
《通知》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从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的经营性养老服务业企业,可以依法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养老服务企业分为养老机构企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综合养老服务企业三类,实行分类登记管理。养老机构企业是指从事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活动的经营性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活动的经营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组织;综合养老服务企业是指从事养老机构业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活动的养老服务机构。
其中,养老机构企业、综合养老服务企业实行“先照后证”,办理工商登记后,根据相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可依法开展经营,如涉及餐饮、医疗等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向工商部门备案相应经营范围,取得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应经营活动。
境外投资者设立养老服务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后,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规范养老服务企业经营范围
《通知》明确,从事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在进行工商登记时,主营项目类别选择“社会工作”类,并根据实际,在经营范围中的养老机构业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务或综合养老服务业务项目下选择相应的经营范围。
养老服务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广州市有关规定,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其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体现两类识别度:一是服务对象识别度,与老年人、老年、长者相关;二是服务内容识别度,与养老服务、为老服务相关。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使用的名称外,养老服务企业可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企业名称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经申报系统检查通过后即可使用。
养老服务企业在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备案时,应遵守国家和广州市法律法规规定。登记为养老机构企业的,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敬老院”“颐养院”“老年公寓”等,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养老机构业务(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等服务)。登记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其名称行业表述可以含有“社区”“居家”字样,经营范围核定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务(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托养、居家照护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不涉及餐饮、医疗等许可审批项目)。登记为综合养老服务企业的,名称行业表述可以更为宽泛,如养老服务、为老服务、老年服务等,经营范围核定为养老机构业务,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托养、居家照护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养老服务企业连锁化经营
《通知》规定,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养老服务企业登记和经营提供便利。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指导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行业规范经营。
《通知》明确,养老服务企业依法享受税费优惠、产业扶持等政策。各相关部门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企业,推进专业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养老服务企业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实现连锁化经营,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在同等条件下,登记为养老服务企业的市场主体,在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养老服务公建民营等项目中享有优先权。其服务项目符合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原则和范围的,可由福利彩票公益金予以重点资助。
简政放权便利养老服务企业
《通知》指出,按照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放管结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养老服务企业登记和经营提供便利。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指导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行业规范经营。养老服务企业提供托养、助餐、医疗等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广州市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知》明确,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各级登记机关要按照政务信息共享、数据互联互通的要求,通过广州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多种途径,将登记信息及时告知民政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告知投资者、经营者等主体,及时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以便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来源:中国社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