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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城市困难老年人将享最高每月6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发布时间:2018-08-02

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大连市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全市要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口老龄化程度相匹配、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相衔接的老年人照顾服务保障体系。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意见》要求,全面落实高龄、困难老年人津贴、补贴制度。百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一致,实行同步增长;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80-8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纳入低保分类救助。对城市6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人、遗属孤老、低保家庭中的困难老年人,按照身体自理、半失能和失能状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400元、6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农村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当地生活及物价水平确定。

健全家庭收入状况核对机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70-79周岁的,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80周岁以上的,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40%享受分类救助。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全面落实农村老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不断完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双岗”联系人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扶助关怀活动。

另外,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和各项优惠优待政策。投靠本市常住户口子女落户的,凭老年人及其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子女合法稳定住所等手续申请办理。

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免费

《意见》提出,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引导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老年人援助案件,倡导公证机构对经济困难但不符合公证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减免公证收费;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案件,予以费用减免;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

进一步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的门槛,把民生领域与老年人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引导广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特别是对高龄、失能、半失能、空巢、失独、低保、特困以及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在法律援助接待窗口配备适老用品,或有专人引导和协助,为老年人接受法律服务提供便利,最大限度满足老年人的法律援助要求。

设立老年人乘机绿色通道和专属值机台

同时,倡导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依法对参保老年人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政府部门按规定为城乡分散救助供养的特困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综合考虑老、幼、病、残等重点旅客出行需要,为老年人出行创造便利条件。在长途客运方面,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在向老年人开放重点旅客候车室的同时,在候车厅适当位置设立老年人候车专区,并为其候乘提供便利服务。在空港方面,设立老年人乘机绿色通道,增添机上轮椅,设立专属值机台,并提供花镜、纸笔等基本用品,方便老年人办理值机手续。在铁路方面,设立老年人购票服务窗口,建立预约和服务电话,设置重点候车座椅,为老年人候车、进站提供方便。在水路客运方面,设立老年人乘船候船室和绿色通道,出台“户籍在海岛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坐船艇进出海岛和岛屿间往来享受半价优惠”政策,为老年人乘船出行提供优惠和便利。

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意见》明确,低保对象、特困供养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按应缴额100%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按应缴额60%给予补助。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个人、政府、企业等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切实保障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同时,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按要求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还要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鼓励企业探索建立子女对患病父母的带薪陪护假制度。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的责任。探索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积极营造“老有所为”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建立老年人人才供求信息库。



(来源:半岛晨报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