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19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兜住民生底线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也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击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更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日前,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文件的出台,弥补了长期以来工作职责不清、责任不明造成的薄弱环节,为切实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这项政府最基础的民生工作落实到实处,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知》指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困境儿童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工作。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省、市、县、镇各级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强调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落实政策托底责任,抓好组织协调、检查排查、衔接落实等工作,切实细化任务分工,及时下达项目资金。
《通知》要求,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部署,建立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制度体系、实施细则和保障标准,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加强资金保障,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财政支出的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加强能力建设,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切实加强基层工作力量;贯彻省政府“一门式、一网式”服务改革和“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部署,加强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建立健全配套机制,提供面向困难群众的优质服务。加强监督巡查,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本地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加强对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通知》强调,县(市、区)政府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投放、人力保障、安全防范、推进实施等职责。
在统筹部署责任方面,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统筹做好相关制度政策有效衔接。在救助认定责任方面,严格按政策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在工作保障责任方面,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不断完善保障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根据省政府“一门式、一网式”服务改革和“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部署,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申请纳入政府综合服务窗口和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优化工作流程,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救助有效。
在规范管理责任方面,落实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组织做好主动发现和定期复核工作。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级,是抓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通知》从六个方面具体阐述了其主体责任:受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做好信息公示和政策宣传、落实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规定、管理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机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通知》要求,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落实的督查监管。当地政府对本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列为政府重点督查督办事项。强化社会监督,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法规、任务清单、阶段性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来源:民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