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5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甘肃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采取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外资准入,精简行政审批环节等措施,到2020年,全面放开全省养老服务市场。 1.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外资准入、精简行政审批环节这些鼓励政策大幅度降低了社会力量和个人办理养老机构的难度,以往的限制点都从事前控制转换为事后控制。 2.规范养老机构设立前置条件、改革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体制,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用多种方式参与养老行业发展,并减少了对小型养老机构的管制,该政策的实施将引起养老行业的高速发展,也意味着和隐患共行。 3.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要求大型养老机构均设立医疗机构,且可享受医保,可以看出以往以医保为优势的养老机构将逐渐失去优势,只有在医疗领域进一步发展才能保证优势发展。
新闻原文 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外资准入,2020年全省养老服务市场将全面放开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甘肃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采取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外资准入,精简行政审批环节等措施,到2020年,全面放开全省养老服务市场。 降低准入门槛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许可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同一许可登记地区设立的服务网点,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的,可实行“一证多址”,经民政部门核准并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上签注后,纳入养老机构统一管理并享受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放宽外资准入 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甘肃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境外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省级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省级商务部门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并享受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各地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公建民营招标等活动中,不得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资参与本地养老服务相关招标活动。 精简行政审批环节 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外,不得将审批许可事项设为审批前置条件。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审批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范养老机构设立前置条件 对1998年9月以前建设运营,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1998年9月至2009年5月新建、改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2009年5月以后新建、改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当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对于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 改革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体制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实现“管办分离”,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需要政府兜底保障的特困供养对象及其他困难老年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改制后的公办养老机构或社会办养老机构供养。 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到2020年全省2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均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范围;100张床位以上的设立护理站并取得执业资格,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便捷医疗服务。
来源:兰州晚报兰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