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07
我省将探索社区嵌入式养老,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继续提高退休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让老人减少后顾之忧。省政府昨日公布《“十三五”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就养老等方面工作作出部署。 数据显示,预计到202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102.7万人左右,约占全省户籍人口的25.58%。 实施职业年金制度 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十三五”期间,辽宁将适时启动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等相关工作,研究制定我省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使参保人员流动顺畅;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实现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老年人群全覆盖。 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职业年金制度,着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无医保且享受低保的老人住院费用打折 “十三五”期间,辽宁将优先安排因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的临时救助力度,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在医疗救助方面,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 对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70岁以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的检查费按不超过70%的价格收取。 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现医保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和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购等服务 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供求信息,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购等个性定制服务。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为居家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无偿、低偿、有偿形式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信息咨询、紧急救援等服务。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 2020年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3000个 支持养老机构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床位数在100-200张的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需求设立医务室(护理站);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或与临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要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要将中医药(民族医药)养生保健和“治未病”理念融入养老全过程。35%以上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科。 按照规划,到2020年,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加快日间照料中心、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室、老年食堂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城市社区每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和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的标准纳入小区配套建设规划。省福彩公益金每年支持各市改造4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社区服务站100个(含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全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3000个。 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 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方面,我省提出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探索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对已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类),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量给予运营补贴。 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发展养老服务业,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来源:辽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