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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老人下月起享更多优待 涉养老医疗交通等领域

发布时间:2017-02-06

日前,市政府正式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和优待,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新规将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2003年3月1日印发的《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同时废止。

具体优待措施

■养老服务

实行高龄津贴制度,80~8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90~9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其他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区(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以上所需经费按照原有保障渠道解决。

对本市未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区(市)人民政府须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时,对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得冲减。

■医疗卫生

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财政支持的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卫生计生部门每年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每年组织上门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1次免费体检。

■交通出行优待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60~64周岁老年人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车站、机场、公交站点等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客运站、飞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座席。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

■文体休闲

老年教育资源要对老年人公平开放。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供养的老年人进入政府财政支持的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减免学杂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对老年人学习费用给予优惠。

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60~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政府兴办或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老年人免门票费;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法律维权

65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均为法律援助对象,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情况,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可依申请直接享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其他老年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老年人咨询自身涉法事务,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应提供优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