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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7

穗民规字〔2016〕10号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

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0日 

(联系人:陈清智,联系方式:83178729)


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

养老机构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高龄老年人和我市户籍、年满60周岁、轻度失能及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

(一)“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包括农村“五保”老年人;

(二)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

(三)根据我市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有关规定纳入优先轮候通道的其他老年人。

第三条  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各区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的,可自行安排入住,并按照本办法给予资助。

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或其他定点养老机构的,应当通过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以下简称“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统一轮候或转介入住。

特殊困难老年人根据安排自愿入住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轮候志愿以外的其他定点公办养老机构,视为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轮候结束;根据安排自愿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的,保留原轮候志愿继续轮候,并在轮候序列中注明。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转介和资助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转介和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选定定点养老机构,转介轮候3个月(含在建机构,下同)仍未能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定点养老机构原则上在本区选定,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其他区选定。

市、区财政局负责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资金的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定点养老机构负责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负责资助资金的申请。

第二章  定点养老机构

第五条  区民政局应当根据本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轮候状况,以及本办法第二条确定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数量,依法合理确定定点养老机构,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六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许可登记。已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二)设施适用齐全。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标准,配置合理,功能完善,经济实用。

(三)管理科学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人员配备合理,财务管理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四)服务安全周到。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养老护理员与重度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1:3,与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1:5,与能力完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1:10。膳食服务卫生、营养,能满足老年人特殊饮食需求。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市、区、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全部纳入定点养老机构。除上述公办养老机构外,各区民政局应当根据需要,适时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在本市确定1个或多个定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轮候公办养老机构3个月仍未能入住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中政府采购合同价格(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按市场实际成本核定,并予以公开。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经费

第八条  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定点养老机构缴费标准为:

(一)“三无”老年人(含农村“五保”老年人)免费入住养老机构,其供养费用由定点养老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二)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高龄老人,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按照我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

(三)根据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有关规定纳入优先轮候通道的其他老年人,按照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缴费。

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的月收费标准低于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缴费。

第九条 “三无”老年人(含农村“五保”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供养费用或个人缴费与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年政府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予以资助。

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的,供养费用或个人缴费与政府采购合同价格差额部分,由区财政部门予以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资助资金按以下原则负担:

(一)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纳入市、区民政局部门预算。

(二)入住其他定点养老机构的由特殊困难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区财政负担,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和市、区公办养老机构应根据已有资助对象和预计新增服务对象人数,分别测算下一年度资助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市、区民政局应在分别审核市、区公办养老机构部门预算时,统筹考虑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分别按下列方式拨付和结算:

(一)市、区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发生数按月结算资助资金,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时进行清算。

(二)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汇总上年度资助对象信息,附上申请人入住协议复印件、符合资助条件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缴费票据复印件和资助资金票据原件,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每年5月15日前对上年度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预拨本年度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因资助对象被取消原待遇、死亡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资助的,当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并从合同终止的次月起停止资助。

定点养老机构每月收取费用时,应核查资助对象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期限。证件即将失效的,应当提前1个月告知资助对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从证件失效次月起按照自费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在享受本办法资助期间,不再同时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其他有关资助。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特殊困难老年人应通过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轮候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或安排入住本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

市、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满员导致特殊困难老年人轮候3个月仍未能入住,由本人或经本人授权的代理人申请,经区公办养老机构进行身体能力评估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局在2个月内安排入住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定点养老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广州市老年人服务中心提出复评。

第十六条  定点养老机构按照轮候顺序对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身体能力评估。经评估认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及重度失能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助。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办理定点养老机构入住手续时,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三)前两个月内由广州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体检项目应包括胸片、心电图、生化全套。

(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1.“三无”老年人(含农村“五保”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2.根据我市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有关规定纳入优先轮候通道的其他老年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定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作为申请资助经费的依据,并连同其他材料一并存档。

其他定点养老机构经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初步意见,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其中一份退回定点养老机构,由定点养老机构连同其他材料一并存档。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应加强资助对象动态管理,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取消“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待遇的资助对象名单书面告知定点养老机构。

市、区公办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证件失效、死亡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资助的对象名单书面报区民政局。

第二十条  资助对象退出已入住的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入住原轮候志愿的,无需重新申请,由入住的原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将有关材料复印送达原轮候志愿的公办养老机构。

原轮候志愿的公办养老机构可视情况重新进行身体能力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资助对象申请资助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一)取消资助资格后重新成为“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对象的;

(二)入住除市级公办养老机构以外的定点养老机构,户口跨区迁移需要变更定点养老机构的;

(三)因自身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和定点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资助资金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助经费。市、区民政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资助经费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凭证;被取消“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待遇的,申请人应及时报告入住的养老机构。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相应由市公办养老机构或区民政局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并追回已经拨付的资助经费;逾期未缴费或拒不缴费的,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按照养老机构入住协议终止服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如实申报资助资金,资助对象被取消相关待遇、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的,不得继续申报资助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查实的,由民政、财政部门追回已经拨付的资助经费,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定期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定点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定点民办养老机构拒不整改的,由区民政局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一)未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资助对象收费标准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

(二)因管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遭到资助对象或其家属投诉3次及以上并被查实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资助对象入住,或拒绝为资助对象提供规范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提供的养老服务的;

(四)被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并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应在2个月内参照以上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资助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期限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