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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出台《湖北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29

为保障公办养老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地向老年人提供服务,更好地履行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等文件精神,省民政厅于近日印发了关于《湖北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从2016年6月24日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将按照自愿申请与分类保障原则,根据对申请人的入住资格审核和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安排入住。

《办法》规定,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保障以下三类基本养老服务人群,即:政府供养特困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包括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和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县市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因公致残人员或见义勇为伤残人士等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中的失能或高龄老年人)。同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失能或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参照困境家庭保障对象选择政府基本养老服务。

三类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以外的其他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可到非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直接申请入住。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基本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情况下,可充分合理利用现有床位资源,接受其他老年人申请入住。

《办法》指出,今后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需先提交申请,并接受资格审核及自理能力评估。民政部门将依据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确定申请人年龄、户籍地等基本情况,然后对老人进行健康状况审核,申请人应提交三个月内的健康体检报告,最后依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及社会贡献等,确定其保障对象类别。

公办养老机构还将对老年人的自理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等级分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四个级别,其中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确认为失能。确认为政府供养特困对象的申请人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优待服务保障对象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申请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无需进行自理能力评估。

民政部门审核和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即获得入住资格,应在约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公办养老机构办理入住手续。

《办法》明确,政府供养特困对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免予交费,所需供养经费由政府买单。其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交费。(根据湖北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来源:民政部官方网站-地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