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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养老机构许可管理由所在地区民政部门负责

发布时间:2015-11-18

昨日,成都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养老机构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成都市养老机构许可管理的实施主体、办理手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换发等工作进行了明确规范。《通知》明确,成都市养老机构许可管理由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包括设立许可、变更、注销、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审批及监督检查等。

根据《通知》,申请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工商企业登记手续。申请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到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针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换发,《通知》明确,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换发工作的责任主体,由负责社会福利工作的科室具体实施,对辖区内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的养老机构(含公办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颁发统一编号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对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且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的,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应为其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不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的,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要督促其及时整改,整改后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的,予以及时换发证书。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