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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

发布时间:2015-10-30

湖北日报讯 (记者佘惠、通讯员张家翔)7月,省民政厅等十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昨日,记者采访了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解读我省养老等惠民政策。

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应符合哪些条件,在哪里咨询并办理手续?省民政厅解释,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设施设备、管理服务人员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环保、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申请对象,可向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详询办理相关手续。

养老服务事关千家万户,我省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有哪些优惠政策?据省民政厅介绍,在政府“保基本、兜底线”基础上,我省积极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鼓励民间投资者兴办养老服务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一是全面准入,非禁即入。二是实行政府补贴政策。要求各地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新建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500元、改造和租赁用房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一次性建设运营补助;按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给予补贴。三是给予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相关税费减免。四是优先安排用地。

我省还出台了关爱孤儿的相关政策。4类对象可以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①失去生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没有履行法定收养手续的代养孤儿;③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④自2012年起,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被纳入了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

省政府规定,我省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为: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