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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出台

发布时间:2015-10-21

10月20日,陕西省政府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实施意见,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据悉,该实施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实施意见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征收。《决定》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计发办法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