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9-29
各市(州)、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法院、党委宣传部、机关工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委、民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计生委、外事办、地方税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国家税务局、总工会、团委、妇联、保监局、铁路局:
为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办等2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积极推进,突出重点、适度普惠,统筹协调、和谐共融的原则,从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出发,立足我省基本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完善优待政策,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提升优待水平,让老年人更好地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作出积极努力。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实现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全面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社会敬老氛围更加浓厚,优待规定得到有效落实;2020年,实现优待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优待项目全面落实并进一步拓展,优待水平进一步提升,老年人过上更加幸福的小康生活。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优待范围和优待标准,逐步拓展优待内容,要重点在政务服务、卫生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商业服务、维护权益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建立完善城乡老年人救助长效机制。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要求,落实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及省上相关法规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政府供养范围,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