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9-22
截止2014年底,乌鲁木齐市60岁以上常住户籍老年人口达38.48万,占常住户籍人口总数的14.87%(“十二五”期间老年人口平均增速为5.9%),兵团驻市区老年人口1.05万人,由于集聚了养老、医疗、文化、物流、服务等优势资源,吸引了南北疆各地老年人到首府居住养老,老年人口总数已超过40万人。面对日趋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强化政策措施,全面实施《老年法》,深入贯彻惠老政策,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一是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100%,22.5万退休人员、2.47万五七工和家属工、3.52万城乡领取养老金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不断提高,连续11年调整了养老保险待遇,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标准由“十一五”末的1577元提高到2638元/月,纳入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平均养老保险待遇提高到1501元/月,2015年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实施,养老金待遇为115元/月,确保了各项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是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全市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100%, 3.6万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参加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65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住院在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城镇职工(含退休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由“十一五”末的3.6万元调整到8万元,大额医疗救助金从10万元调整到了22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9万元,大额医疗救助保险金最高支付限额上不封顶。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由“十一五”末的14种增加到目前的23种,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增加5%,医疗保障水平在全疆位于前列。
三是特殊老年群体待遇普遍落实。“十二五”期间,为3.4万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1.07亿元, 2456万元用于1.1万高龄老年人免费体检;对60岁以上城、乡低保对象实施了分类实保政策,2740多名城市低保老人和2921名农村低保老人较普通低保对象分别增加77元和40元;按照9197元/人/年和7798元/人/年的标准,对农村325名“五保”老年人实行集中和分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