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9-22
本报讯(记者 吕霞 房惠玲)9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针对一些遭受虐待的老年人不能依法维权的问题,创制性地作出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举报的规定。同时提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
据悉,2005年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超过全省人口总数的10%,正式进入人口老龄化省份。2014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364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4%,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424万人。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等特殊群体大量增加;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社会生活的变化导致家庭结构小型化、少子化、空巢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老年人因赡养、财产分割、再婚、异地养老等问题发生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多。1999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急需进行修改。对此,《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百分之六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制定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配置辖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巡访制度,建立老年人基层组织,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督促赡养人承担赡养义务,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侵害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龄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职能部门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处理。举报人要求回复的应当及时回复处理结果。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应当对老年人在精神上给予关心,满足老年人精神和文化方面的合理要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回家看望老年人,并利用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和家庭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