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9-16
各区县民政局、人民法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委、农委、商务委、文化局、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残联、园林绿化局、公园管理中心、旅游委、金融局、市政市容委、铁路局、文物局、总工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全面提高老年人优待工作水平,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办等2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和《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积极完善优待政策措施,拓展细化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服务质量,营造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政策制定、资金投入等方面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多重领域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同时鼓励、引导和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优待服务。
2.城乡统筹,因地制宜。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分年龄、分层次确定优待范围、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兼顾不同年龄群体的利益诉求,促进代际共融与社会和谐,坚持循序渐进地推进优待工作。
3.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从不同老年群体的实际需求出发,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细分,优先考虑高龄、失能、贫困、空巢等困难老年群体的特殊需要,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6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和常住外埠老年人,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未发放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前可持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或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按照本意见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制定社会救助、保障政策时,对贫困、失能老年人应给予重点照顾。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