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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向前迈进一步

发布时间:2015-09-15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委办公室和青海保监局联合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及《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向前迈进一步。

根据《实施意见》,到2016年,我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率,农牧区达到10%、城镇达到30%以上;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要覆盖所有的养老机构。《实施办法》规定,凡具有本省户籍或在青常住(三年以上)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参加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各级财政对参保老年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特殊困难老年人每年补助30元、其他老年人每年补助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