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8-21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我市将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对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其视同缴费账户的记账利率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执行,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时,按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
据了解,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权益的,其视同缴费记账时间从2006年7月起至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止;2006年7月1日后(含当日)开始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权益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时间从建立视同缴费账户之月起至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止。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予以封存,终止计息。
符合条件的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视同缴费账户及过渡性养老金(包括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以来历年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按照重新核定后的过渡性养老金标准发放,重新核定前后的差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据介绍,调整视同缴费账户工作将于近期进行,截至目前全市有10.5万名退休人员受惠,将一次性补发基本养老金总额近2亿元,人月均增发基本养老金为48.93元。(记者刘兵 通讯员唐爱武 黄媚)
(注: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