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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31

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
京民福发〔2015〕2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性、公平性,更好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设立许可的各类公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入住评估是指按自愿申请与分类保障原则,接受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或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请,对其进行入住资格审核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申请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规范程序。

第二章 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

第四条 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分为三类: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包括城市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包括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和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因公致残人员或见义勇为伤残人士等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失能或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参照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或优待服务保障对象自主选择政府基本养老服务。

第五条 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由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统筹安排入住街道(乡镇)属公办养老机构。优待服务保障对象由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认定,统筹安排入住市属公办养老机构。

第六条 调整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范围,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向社会公示、无重大异议后执行。

第七条 上述三类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以外,其他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可以到非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直接申请入住。

第三章 入住程序

第八条 申请。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或其代理人向户籍地街道(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三个月内体检报告、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救助相关证件等材料。

优待服务保障对象或其代理人向市社会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