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31
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京民福发〔2015〕2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维护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设立许可的各类公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公办养老机构收费以实际运营成本为基础,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明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促进养老服务均衡化、公平化发展。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四条 公办养老机构主要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生活照料费、膳食费、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费、个性化服务费等。其中,床位费和生活照料费为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
第五条 床位费是指公办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居住、保洁等生活必需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其核算成本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以及水、电、气、暖等资源费,行政和后勤人员工资、福利费等人员工资性支出,安保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保持机构正常运行支出。
第六条 生活照料费是指公办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按照收住老年人自理能力划分相应等级,老年人自理能力等级确定方式依据北京市《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评估规范》(DB11/T 305)执行。
第七条 膳食费由公办养老机构按照成本定价原则,依据食材、加工制作等成本费用确定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并定期向服务对象公布膳食费结算账目。
第八条 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费是指设置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分支的公办养老机构,在其执业范围内开展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九条 个性化服务费是公办养老机构按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提供个性化护理、心理慰藉等个性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提供服务的项目由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协议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