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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年内启动

发布时间:2015-08-0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加快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省政府近日出台《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今年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7月31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参保

在电视电话会议上,副省长张雷表示,建立与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收入分配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年内启动运行。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我省《实施意见》明确,本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编制外人员则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此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养老责任共担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今年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改革任务。这项改革的核心是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原来以单位保障为特征的退休保障制度,重新按照社会保险的方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重点从五个方面重构新的机制,实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保障制度的机制转换。

建立养老责任共担机制。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都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同时,建立与企业职工同等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构成,个人账户存储额只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也就是说,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障将不再全部由单位负担,个人也必须为自己的未来退休养老保障履行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