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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个人缴8%

发布时间:2015-07-29

齐鲁网7月29日讯(记者 张帅 韩薇)  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副厅长房波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7月28日,山东在全国第一个印发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相关配套政策。这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主要政策已经明确,正式进入了改革的实质性启动阶段。《办法》规定,此次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这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

三类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参保范围

韩厅长介绍,我省确定三类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参保范围:一、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二、对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三、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另外,《办法》还规定了编外人员和离休人员的处理。对于改革前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编外人员,已经退休的,可以保留在参保范围内;未退休的,应逐步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但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可以由原单位发放,也可以委托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3倍封60%托底

《办法》规定,在缴费政策上,事业单位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