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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出新规

发布时间:2015-01-19

近日,记者从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了解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该《通知》从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若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者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而造成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出滞后补缴计划,提醒用人单位尽快补缴,若当月月底前补缴完成,则不收取滞纳金,逾期不到账即为欠费,将从次月1日起开始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此外,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记账利率加收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利息以复利计算;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后时段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不收取利息。若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并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或者用人单位提供担保与经办机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可以申请延期缴费,在延期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据悉,该《通知》是《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具体操作细则,为经办机构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提供依据,进一步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同时,用人单位也有了一本“明白账”,能够按时做好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工作,保障职工的权益。